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益资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家住益阳市赫山区**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1月29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4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分别于2020年2月19日,2020年4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至2020年4月3日。
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28日,因吸毒人员周某某需要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且在无处购买毒品冰毒情况下,周某某找到犯罪嫌疑人谢某某要其帮忙购买毒品冰毒,谢某某为吸收毒品冰毒,同意为周某某代购毒品冰毒,并收取了吸毒人员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400元用于购买毒品冰毒的毒资后,前往“上线”游某某处购买毒品冰毒,在益阳市资阳区某某宾馆附近与“上线”游某某准备进行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谢某某的行为系帮助游某某贩卖毒品,还是帮助周某某购买毒品用于吸食或贩卖,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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