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南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0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园**号**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4日补查重报。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20年7月1日19时40分许,谢某某在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8号万达广场4栋时尚楼6层艾夫酒店622房间内,将刚刚购买的一小袋冰毒(净重0.56克)和一小袋麻古(净重0.16克)出售给胡某某,后被当场捉获。经重庆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该冰毒和麻古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谢某某系帮助他人购买用于吸食的毒品并从中牟利,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谢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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