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赌博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大仲村镇****号。 2019年1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同年2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孟某某涉嫌开设堵场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孟某某在兰陵县大仲村镇**小区斜对过路南其家中二楼东屋、谢某某在其位于兰陵县大仲村镇**村庄北头用空心砖垒的院子里的两间小屋内,提供场所、桌椅等供他人赌博。但孟某某与谢某某均不承认通过开设赌场营利,且现有证据亦无法证实两人通过开设赌场营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