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91********,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张家港市**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住安徽省灵璧县**镇**村**庄**组**号。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1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凌晨4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驾驶沙钢厂内车牌号为WXB****的半挂重型货车,在张家港市锦丰镇江苏沙钢集团厂区内冷轧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硅钢车间10-4号门口右拐时,因疏于观察,未提前开启右转向灯,该车右侧与由南向北行驶倪某某(男,重庆大足人,殁年28周岁)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前部及人体相撞,造成倪某某当场死亡,二车损坏。在该起事故中,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及所在单位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06万元,并取得谅解。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谅解书等;
2.证人许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道路外交通事故认定书、物证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等;
5.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且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及其单位积极退赔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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