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8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镇**村**组**号**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杭州市萧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与被害人黄某甲系夫妻关系。2019年5月20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陈家园村警务站旁的小路上帮助被害人黄某甲给车牌号为浙A﹒6****货车打黄油,在未确认货车档位和刹车处于安全状态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站在货车驾驶门外发动货车,导致货车向前行驶,将躺在货车底下修车的被害人黄某甲压伤致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家属报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病历资料、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谅解书、常住人口信息表、现场勘验笔录、证人黄某乙、焦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及认罪认罚的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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