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6195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海南**食品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镇**社区**街**街**号**栋**,住清远市江城区**巷**号,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 2019年8月2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其间,本院于同年3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2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于2018年10月进入岑某某(另案起诉)经营的海南老城**食品销售部(以下简称**销售部)、海南**食品有限公司工作,担任**。在工作中,谢某某明知销售的冻品中有部分未经检验检疫且包装不合格的冻品,仍继续从事该工作至案发。经司法会计鉴定,其在上述工作期间,参与销售不合格冻品1439万元(其中175.3061万元未遂)。
2020年5月20日,谢某某向本院退还其领取的工资1.5万元。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部分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扣押谢某某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陈 彬
王 娜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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