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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冷检公诉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77年****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湖南省冷水江市********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于20203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29日至6月12日)

冷水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以65元每盒的价格在段某某处购买假冒**坚果,谢某某在段某某处购得假冒**坚果后以70至75元每盒的价格通过阿里巴巴店铺卖出。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21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共计卖出约2100盒**坚果,获利约17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冷水江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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