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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静检金融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4198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在本市静安区**路**号**室,住本市静安区**路**弄**号楼**室。2019年9月4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以下简称“静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由静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2020年1月17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静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2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6日、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静安分局移送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于2019年6月至7月期间,将从非正规渠道购入的阿迪达斯限量版运动鞋卖给被害人张某某,销售金额9万余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经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其销售的运动鞋均为假冒阿迪达斯品牌产品。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四条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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