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公诉刑不诉〔2017〕244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浙江省嘉善县**镇**村**浜**号。因本案,于2017年3月2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9月20日移送至本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自2017年8月4日至2017年9月4日,自2017年11月6日至2017年12月6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自2017年7月21日至2017年8月4日,自2017年10月23日至2017年11月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9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以1000元价格向何某某(另案处理)出售苍鹰一只,后由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通过大巴车将该苍鹰托运至桐乡汽车站,何某某前往汽车站收取。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苍鹰(Accipiter gentilis)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1、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认罪悔罪;2、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3、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彬不起诉。
综上,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进社会和谐,根据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12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