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215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199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31999********,汉族,**学院大三学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单元**2020年94日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甘肃省兰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森林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于2020年7月28日通过百度贴吧发布出售一只和尚鹦鹉的信息,当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通过QQ联系谢某某,并协商好购买鹦鹉一事。2020年7月29日15时许,在兰州市市安宁区**小区谢某某家门口,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通过微信向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支付500元后购买该只和尚鹦鹉用于自己饲养。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动物为和尚鹦鹉,系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物种整体价值为每只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鹦鹉照片、双方微信号和交易记录照片、快递底单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接收证明等;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徐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鉴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以低于购买价的价格出售野生动物,无牟利目的,也未造成野生动物受伤、死亡,属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