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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5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2月2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作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合作社法人代表,于2017年至2018年期间,为了开发**镇**村**屯“**山”,雇请钩机在**镇**村**屯“**山”挖山种树。后因资金短缺在采挖完林地后仅在部分被采挖的林地内种植上了林木,余下部分被采挖的林地一直处于被碎石、石块拟盖和山体岩石裸露的状态,后其还在部份裸露的林地上采石用于铺路和修建鱼塘,致使林地受到非法占用。经广西**林业发展有限公司技术员现场勾图测算,被占用林地共计0.71公顷(10.65亩)且均为重点公益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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