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蓬检二部刑不诉〔2020〕Z41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011965********,汉族,无业,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里**号**。 2019年4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江门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正学,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5月27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本院经审查后,于2019年11月14日向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于2019年12月17日开庭审理。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向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撤回起诉,该院于2020年10月9日刑事裁定准许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移送蓬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认定:2009年7月8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与江门市蓬江区**镇**村民委员会**村小组签订了租用**村民委员会**村小组**、**(土名)的土地承包合同,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租用该土地面积约342亩准备用于种养殖业。随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按照《广东省兴办规模化禽畜养殖场指南》相关要求,前往**镇**村民委员会、**镇政府、**镇国土所、蓬江区农业局及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蓬江分局申请兴建养殖场,但未到蓬江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期间,**镇国土所向被害人谢某某出示的《建设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状况调查结果》及地类图显示**、**(土名)属于林地。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明知该地块是林地的情况下,未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征占用林地行政许可手续,在2009年年底至2017年期间雇请工人将**、**(土名)大部分林地地面硬底化,搭建矩形建筑物(猪场),非法占用林地并进行非林业生产活动。
经广东省**有限公司鉴定,蓬江区**镇**村委员会谢某某养殖场“**、**(土名)”已硬底化林地面积为21.76亩,已硬底化林地现状已无法满足种植条件要求,林地被毁坏程度严重。
由于法律、证据发生变化,导致本院认定的谢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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