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单位龙南县**管理局,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728669783****。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71988********,汉族,大学文化,系****龙南县**管理局****管理所所长,担任龙南县**综合处理场项目负责人,现住龙南镇**区**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龙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1月23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被不起诉单位龙南县**管理局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6日,龙南县人民政府文件要求,龙南县**管理局为业主单位,负责龙南县**综合处理场项目的用地审批、土石方平整现场监督等工作,该局会议决定由下属单位龙南县****管理所所长谢某某具体负责相关事宜,但谢某某在未按规定办理林地占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2017年8月至11月第一期及2018年6月至10月的第二期工程施工中,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要求施工单位使用机械对林地进行挖填、平整,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
经赣州康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160.8亩,上述占用的林地为商品林。
2019年12月31日,江西省林业厅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同意龙南县**管理局使用涉案林地10.7208公顷即160.812亩。
2018年12月14日,谢某某接龙南县森林公安局办案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龙南县**管理局及其直接责任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谢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能主动到案,且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属自首,被不起诉单位能积极申报用地许可及涉案项目现已获得用地许可,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南县**管理局及其直接责任人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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