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万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31976********,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住**镇**路**号,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万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担任广西**建设有限公司**县新建抗旱应急水源工程**水库工程项目部经理期间,在**坪水库建设施工过程中,超出审批面积在库区占用毁坏防护林26.35亩用于工程取土。鉴于本案非法占有农用地是在县政府召开协调会原则同意在库区取土后实施的,其犯罪目的是为了节省财政开支和保障工程按期完工,并无谋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县有关职能部门在履行项目用地审批手续中未尽到协助义务,未及时为项目建设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本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已对被毁坏林地进行复绿,社会危害不大,情节轻微。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采取复绿补救措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