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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县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住赣县区**镇**村***组**号。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赣县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赣县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9月,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雇请挖机、铲车将赣县区**镇**村***组“***”其自家及租赁的山场、农田开挖并平整林地、农田,2017年9月底至2018年3月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其平整的林地、农田上新建养猪场,2018年4月养猪场建成并开始投入养猪经营至今,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2019年8月30日,赣州市赣县区林业局委托瑞金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对谢某某的赣县区**镇**村***组“***”’山场建的养猪场占用林地面积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赣县**镇**村**组“***”山场谢某某养猪场占用林地总面积为14.88亩,其中因开挖山场新建生活、办公用房、猪舍、沤粪池等占用林地面积为13.6亩,开挖山场修建水池占用林地面积为0.4亩,通往机井和水池的道路占用林地面积为0.88亩;其中通往机池和水池的道路、以及水池周边地块和猪舍边空地,地表植被已破坏,但林地毁坏程度较轻,还具备林业生产条件,但修建猪舍、沤粪池和生活办公用房所占用林地位置林地毁坏程度彻底,己不具备林业生产条件。

2017年10日9日赣县区林业局对谢某某开挖山场面积1650平方米作了罚款16500元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且未经处理的,应当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因此,谢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应核减(1650/666.67=2.47亩),实际未处理占用面积为(14.88-2.47=12.41)12.41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缴清了生态修复费,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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