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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4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4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通江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根据举报线索对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位于通江县**镇**巷**号**号住宅进行检查,谢某某将其藏于住宅卧室内床板夹层中的一支疑似火药枪交给民警,通江县公安局依法扣押该支疑似火药枪。该疑似火药枪系谢某某父亲生前所有,死后一直由谢某某保管使用。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谢某某处收缴的疑似枪支是枪支,其动力类型为火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已满七十五周岁,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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