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州区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3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户籍所在地荆州市荆州区**队,住荆州市荆州区**场**号。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7年7月14日被荆州市公安局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17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荆州市公安局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分局执行。2018年2月28日被荆州市公安局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天鹏,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7年11月25日至2017年12月14日、自2018年1月29日至2020年6月2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7年11月17日至12月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0日15时,荆州市公安局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分局民警在谢某某与赵某某(另案处理)共同租住的荆州市荆州区**村**组**号房间内查获可疑麻果1袋。随后,民警在谢某某位于荆州市荆州区**队**组**号家中搜查时查获压片机等物品。经鉴定,在上述地点查获的物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共计20.71克。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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