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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越检一部刑不诉〔2020〕313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绍兴市越城区皋埠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05月0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孟某某、谢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经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批准,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绍兴市外荡水域实施禁渔期制度。

2020年5月2日22时至23时,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孟某某(另案不起诉)经事先商量,携带电捕鱼工具在绍兴市越城区皋埠街道孟家葑大树下水域进行电捕鱼。当晚23时许,孟某某被警察当场抓获,现场查获用于非法捕捞的杆子、网兜、桶、网兜、电瓶、变压器等工具及捕获的水产品346尾。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趁机逃跑,后于同年5月3日9时到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皋埠派出所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系初犯、偶犯,且系自首,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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