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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游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041995********,绵阳市游仙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绵阳市游仙区**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9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绵阳市游仙区天然水域禁渔期为3月1日至6月30日。2020年5月8日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魏某某在绵阳市游仙区东宣乡七一村6组毛家沟河道内,使用电捕鱼器捕鱼,后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并现场挡获乌鱼1条、黄鳝7条、自制电鱼工具一套。经绵阳市游仙区农业农村局鉴定,二人使用的电捕鱼方式为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谢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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