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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芙检公诉刑不诉〔2019〕99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长沙市**区**房(户籍地为:湖南省**县**街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19年6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3日23时许,被不起诉谢某某和李浩(另案处理)在长沙市芙蓉区**路**屯**附近的浏阳河水域边,李浩利用一电击捕鱼装置在河边捕鱼,谢某某负责帮忙提桶装鱼,两人在河边非法捕捞两条小鲫鱼和两只小甲鱼(共计约2斤)。2019年6月4日凌晨1时,民警在巡查时将两人抓获,并当场扣押电击捕鱼装置一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扣押经过、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物证指认照片等书证、物证;2.被不起诉人李浩和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中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系初犯、偶犯,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2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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