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北检刑不诉〔2021〕50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7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号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闲鱼网上看到高某某(另案处理)发布的出售一只凤梨鹦鹉的信息,谢某某遂与高某某取得联系,并与高某某谈好价格。同年12月21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以260元的价格从高某某处购买上述凤梨鹦鹉,并在高某某位于江北区**的小区完成交易。后谢某某将该只“凤梨鹦鹉”饲养于其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的住处内。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鹦鹉为绿颊锥尾鹦鹉,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2020年8月10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家中被抓获。到案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涉案鹦鹉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交重庆市动物园收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登记表、照片、闲鱼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指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谢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224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