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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刑检刑不诉〔2020〕900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330327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3月2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4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以人民币7300元的价格向微信号为“Hlm909090”的卖家(身份待查)购买一只辐射陆龟,后一直饲养在位于苍南县****室的家中,并于2020年3月27日被苍南县公安局查获,该辐射陆龟于同日移交温州市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经鉴定,该辐射陆龟系外来物种,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1,属于濒危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身份户籍信息、温州市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移交单;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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