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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非法狩猎案)(谢某某)(公开版)_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住玉山县**镇**村*清**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卓冈荣,江西三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玉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5日补查重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清明节前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镇街道上捡获一张光碟,并通过观看该光碟获得购买捕猎机的号码,联系该号码购得一台捕猎机。之后,为防止野猪破坏庄稼,谢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于2012年7月份在自家红薯地中架设电网并使用该捕猎机捕猎,捕获到野猪2头、野兔5只用于食用;直至2017年4月谢某某停止使用捕猎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系投案自首,且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说明等书证;

2证人傅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观恶性不大等从轻或减轻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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