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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分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不起诉人谢某某,绰号“**”,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5211959********,汉族,文盲,群众,农民,江西省分宜县人,住分宜县**乡**村委**村小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分宜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分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以下简称被不起诉人)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6日,分宜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划定禁猎区设立禁猎期的通告》,规定分宜县全县区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禁猎物种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江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或江西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并规定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网捕等方法猎捕。被不起诉人为了防止自家农田里种植的菜被鸟吃,于2019年农历12月份的时候,擅自购买了一张捕鸟网并布置于其农田之上,截止至2020年3月13日11时30分,被不起诉人布置的捕鸟网共捕获14只野生鸟类。经江西亚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捕获鸟类野生动物共14只,其中:白颊噪鹛1只,该物种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乌鸫13只,均属江西省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020年3月13日,被不起诉人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捕鸟网1张;

2、人口信息资料、归案情况说明书证;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违反狩猎法规,禁猎期内在禁猎区使用禁用使用的网捕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构成非法狩猎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被不起诉人主动缴纳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人民币2100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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