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2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通滩镇石寨社区大宇兴城**号楼**,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9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乙、冯某甲、谢某某在泸州市江阳区**镇**村荷花池抓捕蟾蜍时被巡逻民警发现,谢某某、冯某甲被当场抓获,并在现场查获装有蟾蜍的塑料口袋四个,口袋中有蟾蜍上百只(该四袋蟾蜍经现场称重重量为82斤)。经鉴定,涉案蟾蜍为“三有”野生动物。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谢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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