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仪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1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仪征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本市**镇**村**组茶叶田、稻田内,采用自制电网电击的方式猎捕野生兔子1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野兔为草兔,系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登记表、发破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邱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供述和辩解;
4.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5.仪征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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