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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非法狩猎案)_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仪检刑不诉〔2020〕36号

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67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1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仪征市**镇******号。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本市**镇**村**组茶叶田、稻田内,采用自制电网电击的方式猎捕野生兔子1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野兔为草兔,系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登记表、发破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邱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供述和辩解; 

4.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5.仪征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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