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樟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闽侯县,住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6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永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5日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与同案人谢某甲、潘某某(均另案处理)携带三个头灯、一个黄色网兜袋驾驶车牌号为闽******号的绿色丰田霸道越野车前往永泰县丹云乡翠云村路边一处水沟抓捕野生“田鸡”带回家宰杀食用。由谢某甲负责徒手抓捕野生“田鸡”后,交给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和潘某某再放入网兜内。当晚,三人共抓捕到五只野生“田鸡”后驾车逃离现场。2020年6月6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和谢某甲、潘某某在永泰县葛岭镇路段被永泰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谢某甲等三人抓捕的五只野生“田鸡”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虎纹蛙;经厦门鼎力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五只虎纹蛙的价值为人民币2500元。2020年6月8日,五只虎纹蛙被永泰县公安局放生。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且其为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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