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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案)_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公诉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曾用名谢某甲,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8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组,现住新田县******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19年4月25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8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永州市新田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谢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系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告的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禁猎(捕)期。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明知野生动物禁止猎捕,仍以食用为目的在禁猎期猎捕野生动物。2019年4月24日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新田县龙泉镇挂兰村兰下泉附近的一个鱼塘旁,使用电瓶连接头灯射出强光的方法猎捕2只活体青蛙,在兰下泉附近的一条长水槽内使用电瓶连接头灯射出强光的方法猎捕1只活体青蛙。经湖南省野生动物专家鉴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猎捕的2只活体青蛙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黑斑蛙,猎捕的1只活体青蛙为国家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虎纹蛙。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猎捕的3只蛙类活体总价值为300元人民币(其中虎纹蛙100元/只、黑斑蛙100元/只)。

2019年4月24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新田县龙泉镇挂兰村兰下泉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2019年4月25日,被扣押的活体2只黑斑蛙、1只虎纹蛙已被公安民警放生。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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