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梁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53********,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地址:商丘市梁园区神火大道***号*号楼*单元**号,现住商丘市梁园区神火大道***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6日10时许,商丘市公安局平原派出所民警接线报在商丘市梁园区神火大道***号**小区*号楼*单元**号院内有人种植毒品,民警赶到现场,经现场提取并清点,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自己家的院内种植罂粟苗670株,经鉴定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系初犯,偶犯,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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