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二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陆丰市,居住陆丰市**镇**村**巷**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7月4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8日被万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万宁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未获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林某某处(另案起诉)处购买了价值约人民币3000元的香烟,而后其将香烟拿到万宁市石梅湾的流动摊位出售。2019年7月4日,谢某某在万宁市**镇**公寓**房间被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万宁市公安局认定谢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无法认定谢某某购买香烟的价值及销售香烟的价值,从谢某某处也未能扣押到香烟,无法达到非法经营罪定罪标准。
综上,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谢某某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银行卡各1张依法退还被不起诉人。
检 察 官:朱深云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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