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刑事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5197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宣恩县,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宣恩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溆浦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溆浦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9年3月,谢某某在未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从湖北省恩施市宣恩县当地老百姓手中非法收购没有合法来源的王锦蛇、乌梢蛇、中华蟾蜍、果子狸,通过宣恩县到湖南省龙山县的大巴车发货销售给尚某某。尚某某通过田某某的银行卡给谢某某的银行卡转账7次,共计人民币142515元。
2020年6月11日,谢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6月16日,退缴人民币70000元。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暂扣的涉案款物,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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