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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非法经营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日、2019年11月8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9月25日、2019年12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2019年10月26日、2020年1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22日,佛山市烟草专卖局收到举报线索,举报人称在佛山市南海区盐步一仓库内存有大量走私卷烟,该仓库每天中午开始动作,期间会有不同的车辆进去拉货,随后到广州地区分销。涉及假烟品牌有中华、芙蓉王等,每次数量约200件,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3月27日,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盐步等地分别抓获涉嫌非法经营的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张某某及林某甲、林某乙等人。经佛山市南海区烟草专卖局鉴定,涉案走私进口香烟总价值为958599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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