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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非法经营罪)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明检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1***********,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福建省明溪县,住福建省明溪县瀚仙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8日被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6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明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明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明溪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第二次退回明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明溪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7日起,梁某某(另案处理)在明溪县利用香港“六合彩”49个号码及12生肖设置赔率,通过手机微信接受赌客下注,进行竞猜赌博。梁某某为扩大 “六合彩”下注量,2018 年11月发展了被告人谢某某为下线,由被告人谢某某负责招揽买六合彩赌客,接受投注,并将赌客购买六合彩的下注情况、数量、金额等收集后通过微信上报给梁某某,并从中抽取六合彩生肖下注总额6%、“特码”42倍赔率的下注总额13%或者“特码”46倍赔率的下注总额5%作为报酬。

开奖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与梁某某根据每期投注单及赔率进行结算,按照约定的比例抽取每期报酬后,用剩余投注额赔付给中奖的赌客,再将盈余部分通过微信转账给梁某某,若当期投注额不足以赔付给赌客,则由梁某某将不足部分通过微信转账给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赔付给他人。

2018年11月13日至2019年3月22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共向梁某某上报他人六合彩投注总额达29768元,获得赔付34929元。

2019年4月8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到明溪县公安局投案,并退出“六合彩”赃款及获利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明溪县公安局提取、出具的记账单、注册会计商检报告、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同案人梁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梁某某的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六合彩”29768元,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不起诉。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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