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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非法经营罪)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21991********,彝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县,住**停车场景洪市**镇**停车场**房**室,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5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0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0日、2019年10月24日、2020年1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景洪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8年至今唐某某伙同罗某某、但某某、舒某某及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开始在景洪市辖区内向大车司机的非法销售柴油。由唐某某向一名广西籍男子覃某某购买,每次购买一车(约31吨),每吨价格5416元,已购买十余次,总共购买了200万左右的柴油。覃某某通过物流公司按排车辆运送,运送的车子到达景洪市后将柴油储蓄到景洪市**镇**对面空地上的两个油罐内(每个油罐容量18吨),再由唐某某名下的四张改装小货车(川******、川******、川******、川******)到储蓄油罐地方分装进四张小货车,唐某某本人将川******、川******停放到景洪市**客运站停车场内,与舒某某共同向停车场内的大车司机销售柴油,但某某负责川******、川******两张改装小货车,两张改装小货车装满柴油后停放到嘎洒景洪市**镇**停车场内向大车司机销售。但某某与谢某某于3月下旬合资在四川南充购买一辆二手小货车进行改装(川******),但某某向唐某某购买柴油,再由谢某某将川******停至**镇**停车场销售给停车场内大车司机。罗某某于2018年12月份和唐某某成立男女关系,之后罗某某协助唐某某管理财务帐目,进出货登记,将进货的货款转入覃某某的帐户内。

2.2019年4月4日,谢某某招聘韩某某帮其开车(川******),韩某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韩某某交代的情况,通过对唐某某与谢某某的审讯得到证实,韩红竹的行为未能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案件移交南路派出所办理,对韩某某处予行政警告的处理。

3.景洪市公安局对查获的涉案柴油进行称量,唐某某名下四张车辆(川******、川******、川******、川******)及**镇**小区对面工地用于存储的两个大型油罐,共抽取柴油25.5吨,谢某某名下车辆川******抽取柴油0.14吨;价值人民币1143元。

4.景洪市公安局发函至西双版纳州商务局对唐某某、罗某某、但某某、谢某某、黄某某、舒某某六人是否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进行核查,2019年4月11日西双版纳州商务局复函,以上6人均没有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景洪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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