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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一部刑不诉〔2020〕Z32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8812000********,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廉江市********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钟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租赁廉江市**苑**栋**房作为犯罪窝点,以月工资5000元及提成获利后的40%作为报酬,雇佣钟某乙、罗某某及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购置9台电脑及购买可以远程控制他人电脑的木马病毒和名为“跳跳”的喊话软件后,以网络游戏“魔兽世界怀旧服”的游戏玩家作为作案目标,非法控制上述游戏玩家的计算机,窃取上述游戏玩家的游戏金币出售牟利,得款人民币13000元。

2020年4月16日,公安民警将钟某甲、钟某乙、罗某某及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抓获,并扣押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经公安民警对扣押电脑进行电子物证检查,检查出钟某甲、钟某乙、罗某某及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非法控制的在线主机为73台。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在本案中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且其参与犯罪的时间较短,未领取过违法所得,同时鉴于其是在校学生,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情况下,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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