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122195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1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行医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4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4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4日、2020年4月15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本市丰台区王佐镇佃起村**号一无名诊所内,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为前来就医的人员进行诊疗活动。2019年1月8日,谢某某在其诊所内非法行医时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云岗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
经查,2012年5月24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因犯非法行医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涉案财物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