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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甲、谢某乙等三人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Z1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小名小果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仁县**镇**村**组**号,捕前住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县**镇**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兴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兴仁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兴仁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9日被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6月18日解除监视居住。

本案由兴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4日向兴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兴仁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0日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退回兴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兴仁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1月30日20时许,被害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某某某)与谢某(已死亡)在兴仁市潘家庄镇弥勒屯村高麦地组宋某某家因赌博发生争执后,谢某、谢某乙、谢某丙及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欲殴打李某乙,李某乙跑开,谢某、谢某乙、谢某丙与被不起诉人谢某甲追打李某乙至宋某某家附近旭东煤矿门卫室门口(小地名:水坝煤丫口)的烂田里,谢某、谢某乙、谢某丙抓住李某乙,对李某乙实施殴打。在殴打的过程中,谢某乙持刀从上往下杀了李某乙两刀,随即,谢某从谢某乙手中接过刀,杀了李某乙几刀。李某丙在旁劝阻时,谢某乙从谢某处接过刀追砍李某丙,致李某丙左颈部、右胸背部受伤。被不起诉人谢某甲追到现场后,与谢某、谢某丙将李某乙拉到田埂上。后李某乙在送医抢救过程中死亡。经鉴定,李某乙系失血性休克和血气胸致其死亡;李某丙身体损伤系轻伤二级。案发后,谢某甲外逃,直至2019年10月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2.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3.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谢某丙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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