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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甲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湄检未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身份证号码5221281985********,户籍地址贵州省湄潭县**镇**路**号**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31日本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并于同日由湄潭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9日20时20分,被不起诉人谢某甲驾驶贵C1****号牌小型轿车从湄潭县湄江街道回龙居委会鸡公嘴方向往柯家店子方向行驶,当晚20时27分,谢某甲驾车在湄潭县湄江街道境内秀河线287公里800米(小地名:和平组)处起步往湄潭县湄江街道回龙居委会柯家店子方向行驶时,所驾车车头碰撞行人谢某乙致其倒地后被该车左后轮碾压,造成谢某乙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湄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某甲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谢某甲立即开车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同行人员电话报案至湄潭县公安局。谢某甲现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得到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谢某丙、姜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湄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四川中山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等: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自首、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得到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湄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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