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谢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出生地福建省明溪县,住福建省明溪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1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明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2月21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无证驾驶无牌号的制动装置性能不符合要求的三轮摩托车,载着被害人李某某(系其妻,同坐三轮摩托车驾驶座)和烤好的烟叶(置于后车厢)从明溪县夏坊沂州家中出发,前往夏坊乡,行至明溪县S308省道589km十250m路段时,三轮摩托车失控,撞至对面车道外侧水泥护栏,造成被害人李某某当场死亡、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本人受伤和三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当场打电话让他人报警和叫救护车,并在现场等候。
2019 年9月17日,明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事故进行认定,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某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
2020年2月25日,被害人李某某的父母和子女出具谅解书谅解了被不起诉人谢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明溪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身份证件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谅解书等;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近亲属谢某乙陈述;4.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尸体鉴定)、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报告、痕迹鉴定);6.勘验笔录:道路交通现场勘查笔录、勘验照片、现场图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涉嫌交通肇事罪。但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明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附:本案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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