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祁检公诉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曾用名谢某乙,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住祁阳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祁东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6月18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2018年7月3日被祁阳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7日祁阳县公安局作撤案处理。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23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持B2D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轻型厢式货车,沿国道322由西向东行驶到祁东县白地市镇政府前地段,发生交通事故撞倒被害人朱某某,致使被害人朱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祁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谢某甲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朱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发后,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在现场拨打了报警电话,等待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
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一致意见,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现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除保险款外360000元,后续保险赔偿金额全部归被害人家属所有。
本院认为,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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