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0时17分,被不起诉人谢某甲酒后驾驶皖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寿县**镇**路与**街道交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谢某甲的酒精含全为109mg/100ml, 随后民警将谢某甲带至寿县炎刘医院由医务人员抽取其血液样本2份,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谢某甲体内乙醇含量为83.96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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