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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甲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曾用名谢某乙,男,197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3061975********,汉族,大专文化,安徽省**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组,住寿县****管委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0时17分,被不起诉人谢某甲酒后驾驶皖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寿县**镇**路与**街道交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谢某甲的酒精含全为109mg/100ml, 随后民警将谢某甲带至寿县炎刘医院由医务人员抽取其血液样本2份,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谢某甲体内乙醇含量为83.96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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