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新区检诉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甲,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0825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河北省承德市,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22时4分许,被不起诉人谢某甲驾驶苏A2****轻型栏板货车沿南京江北新区浦珠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珍珠南路路口附近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送检的谢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05.7mg/100ml血。
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谢某甲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谢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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