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洞检公诉刑不诉〔2019〕97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曾用名谢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87********,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村**组**号,现住洞口县**镇**房,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甲从洞口县“**KTV”喝酒后驾车准备上G60高速回邵阳市,被在G60高速路入口执勤的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谢某甲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44.1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认罪认罚,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谢某甲不起诉。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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