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鹤检一部刑不诉〔2021〕33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曾用名谢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77********,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个体经营户,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乡**村**组,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1月26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经该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在其位于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红星南路“怀化**汽车装饰中心”店内与朋友饮酒后驾驶牌号湘NR43**临小型轿车给客户试车,行驶至红星路与正清路交叉路口时被怀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特勤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谢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7mg/100ml,为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证人江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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