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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甲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265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曾用名谢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7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武义县**镇**村**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5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晚,被不起诉人谢某甲饮酒后驾驶浙B61****号牌小型轿车沿武义县环城南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20时28分许,当车行驶至武义县环城南路熟溪街道办事处门口路段时,被设卡交警查获。谢某甲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23mg/100mL。经检验,谢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向本院申诉。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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