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值班律师周某某,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晚上,被不起诉人谢某甲与亲戚谢某乙、管某某、王某某在云阳县金科世界城附近“999烧烤”餐馆吃饭时饮酒。后谢某甲担心停在路边的渝D8****小型客车被贴罚单,遂准备将车移走。之后谢某甲驾车搭载谢某乙、管某某、王某某前往**小区,经过源水丽城路口时被设卡检查的交巡警查获。经鉴定,谢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8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口证明等书证;
2.证人谢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报告;
5.血液提取笔录、封存笔录、血液提取及封存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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