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曾用名谢某乙,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95********,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平邑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平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李某某,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某某,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实习生。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谢某甲与徐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害人孙某某与张某某系夫妻关系。徐某某、谢某甲以及孙某某、张某某均系快手APP网络主播。徐某某夫妻跟孙某某夫妻原系朋友关系,后因琐事双方闹翻,并演变成在各自直播间相互攻击。2019年7月份,张某某在快手直播过程中向粉丝散布有辱谢某甲的言论,使双方矛盾升级,徐某某、谢某甲知道后也利用自己的快手账号直播辱骂对方,但谢某甲参与的次数相对较少,参与程度较轻,后期的辱骂行为主要是徐某某带领他人进行,谢某甲未再参与。
本院认为,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邑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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