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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樟检刑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甲,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樟树市**街道****组5**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日移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宜春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日补查重报。宜春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9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宜春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曾某甲原系樟树市药都宾馆职工,1996年始,曾某甲跟其哥哥曾某乙混迹社会,曾某乙为争抢工程、开设赌场先后吸纳曾某甲、王某甲、曾某丙、曾某丁(已死亡)、喻某某等人加入团伙,逐渐形成以曾某乙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期间,该团伙先后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兰某某(2001年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被判刑)、大罗汉罗某某等人打斗攫取了一定的社会淫威。2001年,曾某乙、曾某甲因为工程利益分配产生矛盾,曾某甲拉拢王某甲、曾某丙、曾某丁(已死亡)、喻某某脱离该团伙。2002年底,曾某甲、曾某乙为争夺沪瑞高速公路中洲标段砂石供应业务矛盾再次升级。2003年6月18日晚,曾某甲纠集其团伙成员王某甲、曾某丙、曾某丁、喻某某等人持刀枪在樟树市长途汽车站附近与曾某乙及其手下黄某某、张某某等人进行斗殴,将黄某某砍死、张某某砍伤,进而“一战成名”。在樟树社会上名声大振,知名度迅速提升,树立其打杀的社会恶名,为其日后进军砂石行业,网罗更多的团伙成员、壮大团伙力量奠定了淫威基础。2003年10月曾某甲因该案被判有期徒刑4年,2006年2月24日减刑提前释放。其后在上高、宜丰、高安等地做工程、承包水库至2007年4月。2007年4、5月份,曾某甲拉拢外甥王某乙、姐姐曾某戊、砂场老板杨某甲、杜某甲、杨某乙(刑拘在逃)等人,采取滋扰袁某甲、恐吓陈某甲以及依托早期攫取的社会淫威形成的心理强制迅速主导形成了河西砂场联营体,采取暴力打压体外砂场、利用国家公职人员取缔新增砂场、肆意哄抬砂价形成不正当竞争实现从中获利。至此一个以曾某甲为首的盘踞在砂石行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初步形成。

2007年年底,樟树市对河道采砂权进行公开拍卖,为确保顺利取得河道采砂权,以曾某甲为首的河西联营体进一步拉拢河东以夏某某为首的包括晏某某、曾某戌、杨某丙、聂某某、龚某某六个砂场老板组成新的联营体,前后通过恶意竞价、串通拍卖等手段先后取得了2008年赣江樟树段、袁河临江洲上段、袁河昌傅段采砂权。取得上述河段采砂权后,在曾某甲主持下,该联营体以夏某某个人名义注册的樟树市江河砂石销售中心(注:樟树市江河砂石销售中心为个体性质,对外宣称为樟树砂石公司、砂石联营公司,以下统称为砂石公司)为依托,以公司化名义设置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职务,明确内部生产、财务、管理人员职责分工;并明确提出要不惜一切代价取得樟树范围内所有河道采砂权,进而进一步采取违反“五定”原则超量开采、恶意提高砂价、设置巡查队暴力打击非法采砂和拉拢腐蚀国家公职人员为其所用,至此一个以河西联营为基础、以曾某甲为首、以公司化运作为依托、以垄断樟树砂石开采行业和砂石销售市场为目标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扩容升级。在该集团中曾某甲拥有绝对话语权是该集团的首要分子(因其刑事前科原因及公司发展需求,形式上职务担任为公司副总经理),夏某某任董事长,杜某甲任总经理,曾某甲和晏某某任副总经理,杨某丙任办公室主任,兰某乙任办公室副主任,曾某戌、陈某丙负责财务工作,杨某甲、杨某乙、聂某某、龚某某负责生产、销售、内部巡查和打击非法开采等事务;聘请王某丙、秦某某为财务人员,为规避行政监管和司法打击,特意采取个体化经营模式、财务上实行十天一清结模式、定期销毁所有财务凭证。

2008年4月份左右,因巡查队工作任务繁重,经公司研究决定,吸纳杨某丙、刘某甲、夏某乙、刘某乙、陈某丁加入,并将巡查队改为巡逻队。在砂石公司运营过程中,由于公司恶意定价,导致大量砂石需求者前往丰城低价购砂,公司巡逻队将此情况汇报至曾某甲等砂石公司领导。为垄断樟树市砂石销售市场,曾某甲组织全体股东及巡逻队员召开大会,决定所有股东带领巡逻队员对外砂内运的司机进行威胁恐吓(拦车警告、登记车牌、强行倒砂),后逐步升级为扣车、罚款、写保证书,严重破坏了自由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

为垄断樟树范围内砂石开采权、防止他人冲击砂石售价,2008年1月砂石公司经研究决定,对袁河昌傅段采砂权采取“得而不采”的经营策略。取得袁河昌傅段采砂权后,公司在巡查过程中,发现陈某戊在袁河昌傅段盗采砂石低价销售,公司多次制止无效。2008年9月1日,在曾某甲、夏某某组织指挥下,纠集公司全体股东、巡逻队员、砂场业主、社会人员王某乙等数十人对陈某戊砂场公然打砸,烧毁车辆、工棚,“经此一役”,树立了以曾某甲为首的砂石公司在樟树市砂石行业的强势地位,至此一个以曾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

2009年3月,夏某某因先前串通竞拍行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予以羁押,期间曾某甲为打压异己,进一步巩固在公司的核心地位,先后对龚某某、晏某某、杜某甲等人采取不同形式的打压,削弱相关股东在公司的话语权,顺利达到集权目的;曾某甲为获取新一轮采砂权,采取通过威逼、利诱的方式,牢牢把控采砂预选证、采砂许可证等手段,并在樟树市水利局工作人员黄某甲等人“量体裁衣”式设置拍卖条件,提前透露拍卖信息等方面的帮助下,成功取得了2009年樟树赣江段河道采砂权。由于公司有串拍前科,在樟树袁河临江段拍卖过程当中,公司股东陈某丙、龚某某竞买资质被取消,该河段为期两年的开采权被傅某某、李某某取得;巡逻队员杨某丙、刘某甲在樟树赣江段拍卖过程中,因服从曾某甲的安排,敢于承担违法风险,加之在巡逻队期间表现积极,深得曾某甲赏识,在以杨某丙名义取得该河段开采权后,杨某丙、刘某甲被曾某甲纳入核心管理层、提高股份占比;同一期间,曾某甲决定拿出百分之二十五的股份给公司有帮助的黄某甲等公职人员、陈某丙等社会人员、杜某甲等有采砂船证的人员。

2009年6月夏某某因检察机关不予起诉被释放。因在羁押期间夏某某自始至终拒不交待犯罪内幕,有效保护了公司股东、维护了公司利益。加之其在处理2008年9月1日昌傅打砸陈某戊砂场案件中成功运作,使得相关涉案人员逃避了司法打击。上述两起事件,夏某某成功的展示了自身超强的公关运作能力,契合了公司发展的理念需求,赢得了全体股东的认可尊重,其在砂石公司地位急剧提升,进而与曾某甲平起平坐。至此一个以曾某甲、夏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全面形成。该时期进入组织的巡逻队员有陈某戌、喻某某、黄某乙、陈某已、夏某乙、刘某乙、谢某甲、谢某乙、陈某己、何某甲、皮某甲、刘某丙、章某甲、余某甲等人。

傅某某、李某某取得袁河临江段 2009至2010年开采权后,因其砂场地理位置偏远,为提升砂石销量,一方面降价销售争取客源,另一方面在河东设立转运站,该行为抢占了砂石公司的销售市场、冲击了砂石公司高位定价。其后,曾某甲、夏某某先后组织巡逻队员陈某丁等人对到临江拖砂司机拦截警告、对临江砂场工作人员拦车滋扰、利用与黄某甲的特殊关系驱使黄某甲以公权力施压,最终迫使傅某某、李某某等人退出河东市场,并以砂石公司同等定价进行销售,导致傅某某等人明显失去市场竞争力。至2010年5、6月份,傅某某、李某某砂场规避重大亏损风险,被迫再次冒险降价销售,其后砂石公司立即降价进行恶意竞争,意图迫使傅某某、李某某回归统一定价。慑于曾某甲、夏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淫威,傅某某、李某某主动向砂石公司低头示弱,按砂石公司的统一售价进行销售。

2011年4月新一轮为期三年的河道采砂权再次开拍,砂石公司采取行贿、串通拍卖等犯罪手段,成功取得樟树范围内河道采砂权;同时开辟水上外运销售渠道;通过各种途径购置、雇佣大量无证挖沙船进行非法开采;继续加大对外砂内运行为的打击力度,先后发生二十余次拦车罚款、两次设墩阻拦,其中尤以朱坊村民去丰城泉港运砂,引发2011年9月14日砂石公司全体股东带领巡逻队员、各砂场业主、社会人员一百余人持械在朱坊河堤及村庄摆场示威,2011年9月17日因砂石公司巡逻队员拦截泉港运砂返回车辆,引发曾某甲、夏某某开会指示聂某某、杨某甲、杨某丙等股东带队,带领全体巡逻队员、砂场业主、社会人员五十余人打砸熊某乙车辆,两起案件引起了激烈的舆论炒作,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标志着以曾某甲、夏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入疯狂发展期。该时期进入组织巡逻队的人员有唐某甲、付某甲、杨某庚、余某乙、刘某己、刘某庚、尹某甲等人。

2014年4月该组织继续沿用串通拍卖、行贿等违法手段取得樟树范围内所有河道的采砂权,由于下游丰城的砂石资源枯竭,外运资格被取消,导致樟树砂石紧俏,砂石公司大肆实施非法开采,疯狂水上外运。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砂石公司一是大量添置、雇佣无证挖沙船,最高时期多达45条;二是利用巡逻队员对途经樟树前往新干购砂的船只进行拦截打砸、威胁恐吓;三是利用与黄某甲及采砂办的特殊关系,勾结相关公职人员利用公权力对过往运砂船只进行选择性执法,迫使外运船只只能在樟树砂石公司高价购砂。其中2016年5月3日,曾某甲授意杨某甲、刘某甲带领巡逻队员对从新干购砂返回的四条外地船只故意设置障碍,以撞坏泡筒为由,持械对船主进行殴打、对船只进行打砸。该案引发受害人持续上访,省水利厅、宜春市水利局、樟树市委市政府对砂石公司相关行径高度关注,并决定对河道非法采砂乱象进行整治,对无证挖沙船实施依法切割。该时期的巡逻队员有张某己、杜某丙、陈某辛、罗某甲、罗某乙、杨某辛、曾某辛、王某己、赵某甲、刘某辛等人。

在此背景下,曾某甲、夏某某、黄某甲意识到继续沿用之前经营理念势必聚焦司法注意力,遂萌生退居幕后,引进外地商人对砂石公司进行改头换面以期规避司法打击。其后通过黄某甲引进浙江商人符某某等人进驻樟树砂石领域。2017年采取串通投标、2019年采取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手段获取樟树所有河道采砂权,曾某甲、夏某某以河道采砂权被浙江商人取得为由,将杜某甲等八名股东排挤出公司管理层并压缩其股份,仅留用曾某甲、夏某某、杨某丙、杨某甲、曾某戌、刘某甲六人会同浙江商人符某某、季某某经营管理。曾某甲、夏某某逐渐走向幕后,杨某丙、杨某甲、曾某戌、刘某甲分工负责具体事务,掌握了新公司的绝对话语权。至此,以曾某甲、夏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走向存续隐蔽期。该时期新增巡逻队员曾某丙、孙某乙、黄某庚、杨某壬、范某某、万某某、周某乙、肖某乙、黎某甲、屈某甲、董某甲、魏某甲、鞠某甲、钟某甲、游某甲、孙某甲、陈某癸、喻某乙、杨某癸、阮某某、曾某庚、曾某癸、付某辛、曹某某等人。

为垄断控制樟树市砂石行业,攫取经济利益,以曾某甲、夏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公司化运作或公司为掩体,以暴力、威胁为依托,并利用相关职能部门国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大肆串通拍卖、强迫交易、行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串通投标、故意销毁会计凭证、非法采矿、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妨害作证、窝藏包庇等违法犯罪活动,对樟树及周边经济秩序造成严重破坏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寻衅滋事罪

1、2008年1月11日,曾某甲等砂石公司股东串通拍卖取得2008年袁河昌傅段可采区采矿权,之后一直未开采。陈某戊等人多次在袁河昌傅段河道偷采砂石。2008年9月1日上午,陈某丙、刘某甲、陈某丁等人在袁河昌傅段发现有非法采砂船在该处开采,便将情况报告给砂石公司曾某甲等人。当日17时许,砂石公司曾某甲、杜某甲、杨某丙、聂某某、龚某某、晏某某、杨某丙、陈某丁、兰某乙、杨某乙、杨某甲、曾某戌、刘某甲、刘某乙、夏某乙、杨某癸、王某乙、被不起诉人谢某甲等数十人窜至昌傅陈某戊位于昌傅镇马青村委张家村旁袁河边的砂场,用钢管、铁锤、洋镐随意打砸停放在此处的邓某甲的江西C11***农用车、邓某乙的江西C12***农用车、陈某壬的江西K22***7农用车、杨小明的赣C4A***豪爵摩托车、侯某甲的红色飞狐无牌摩托车、陈某壬的赣C4C***鸿雁摩托车、陈某寅与杨某寅的一台JS***型混凝土搅拌机,掀翻邓某甲、邓某乙放在车边的两桶柴油,并放火烧毁黄某壬的江西C11***农用车、陈某戊砂场工棚及屋内物品、陈某戊的砂场吊机。后经樟树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邓某乙的江西C12***农用车损失价格1827元、邓某甲的江西C11***农用车损失价格700元、陈某壬的江西K22***7农用车损失价格480元、黄某壬的江西C11***农用车损失价格12736元、陈某壬的赣C4C***鸿雁摩托车损失价格2280元、杨小明的赣C4A***豪爵摩托车损失价格615元、侯某甲的红色飞狐无牌摩托车损失价格470元,合计19108元。

2、2009年8月14日早晨6时许,刘某甲伙同陈某丁、刘某乙、喻某某、被不起诉人谢某甲等人驾乘一辆面包车窜到丰城唐家圩加油站,见杨某癸、程某甲、张某庚等人驾车从丰城拖砂停靠在加油站,刘某甲等人持钢管下车,威胁、警告运砂司机李某丙、程某甲、张某庚等人不能到丰城买砂回樟树,并强行将李某丙、程某甲等十余人的运砂车扣押至樟树市誉家州砂场并欲对司机进行罚款处理。在李某丙提议下,被扣车司机11人出于无奈遂到樟树市信访局上访,信访局接访后叫来水利局人员前来处理。后采砂办工作人员与砂石公司的人把司机李某丙等人叫到大码头采砂办进行协商。经过协商,采砂办的人要求司机不要再到外地拖砂,并要司机杨某癸、程某甲、张某庚、李某丙等人写下“今后不到外地拖砂,如果再被抓到,自愿接受罚款”的保证书。程某甲、张某庚等人写下保证书后,砂石公司的人才将扣押的运砂车还给司机程某甲等人。熊某辛写了保证书并交了两百元罚款,之后去领车子,砂石公司的人要求把沙子倒在沙场,又在沙场花370元买了一车沙。

3、2011年期间,樟树市张家山街道朱坊村等地搞新农村建设,村民常到丰城购买砂石,为垄断樟树市砂石销售市场,砂石公司经常组织巡逻队员前往赣江河提拦截从丰城购买砂石回樟树的运砂车辆,从而引发与当地群众矛盾。2011年9月的一天上午9时许,朱某丁等人驾驶农用车在泉港装砂返回,途经泉港与朱坊村交界二、三百米处(樟树境内)被砂石公司巡逻队员喻某某、陈某丁等人拦住,要其不能到泉港拖沙,只能到樟树拖砂并扬言要扣车到砂石公司去,陈某丁上前去拔其车钥匙并发生争执,喻某某遂打电话叫人帮忙,随后刘某乙、唐某甲、谢某乙、余某乙等人驾乘三、四辆面包车赶至现场,朱某丁等人见状就跑,喻某某等人欲将农用车掀翻,朱某丁母亲周某丁与周某戊及朱坊村民与陈某丁、喻某某等人交涉并发生争执,后派出所民警介入,陈某丁等人才将车辆放行。2011年9月13日,朱某丁、朱某戊两兄弟开车从泉港拖沙返回樟树,行至桑园村堤上被喻某某、陈某丁、刘某乙、刘某乙等五、六人拦下,并决定将车辆扣押至砂石公司,被闻迅赶来的周某丁及几个村民阻拦,并与陈某丁、喻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喻某某等人扣车未遂后离开。为报复朱氏两兄弟、恐吓威胁当地群众,2011年9月14日上午,曾某甲、夏某某召集杨某甲、杨某丙等所有股东开会商量,决定打压朱坊运砂车司机,威慑不听话司机及村民。当日15时许,曾某甲、夏某某带领杨某丙、曾某戌、杨某甲、杜某甲、晏某某、杨某丙、兰某乙、陈某丙、聂某某、龚某某等股东及巡逻队员陈某丁、喻某某、刘某乙、被不起诉人谢某甲等人,以及曾某甲叫来的王某乙等人和砂场的杨某癸等人共100余人分乘20余辆小车持械前往朱坊村朱某戊家找朱某戊麻烦,因朱某戊不在家,曾某甲等人对在场的周某丁扬言:“你崽再去泉港拖沙就烧掉他屋”。后曾某甲等人持械在赣江堤进行示威,威慑当地司机和村民,派出所民警介入后才离开现场。

三、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1年9月17日,熊某乙驾驶赣C13***福田货车拖砂石从丰城泉港返回朱坊村途中,被陈某丁、喻某某、刘某乙、皮某甲等人以不能到丰城购砂为由强行拦截,喻某某与熊某乙为此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拉扯、推搡,喻某某的衣服被扯拦,喻某某等人驾车返回公司向曾某甲汇报,曾某甲纠集夏某某、杨某丙、杨某甲、聂某某等人开会商量报复。

    当日15时许,曾某甲纠集杨某丙、杨某甲、聂某某、晏某某、兰某乙等股东带领巡逻队员喻某某、陈某丁、刘某乙、谢某乙、唐某甲、余某乙、罗某乙、刘某己、刘某庚、杨某庚、付某甲、被不起诉人谢某甲、皮某甲、刘某乙、何某甲、刘某丙、皮某甲等四、五十人分乘七、八辆小车窜至朱坊村桑园组,持砍刀、铁棍进行对熊某乙的赣C13***福田小货车进行打砸。该车玻璃、车灯、倒车镜、反光镜等部位被砸烂,车辆轮胎被刀砍毁,发动机被灌砂,损毁严重。案发后,村民打110报警,接警后张家山派出所民警前往现场处置,打砸车辆人员离开现场。经鉴定,该车损失价值3120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宜春市公安局认定谢某甲涉嫌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谢某甲不起诉。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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