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永检刑检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南省永兴县,户籍所在地永兴县**镇**村**组,住所地永兴县**街道**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7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28日补查重报。
永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7年6月,谢某甲被唐某某等人打伤,谢某甲为此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17年12月底,谢某甲伙同谢某乙、罗某某、曹某甲强行把唐某某拉进凯博斯KTV一无人包厢内,曹某甲对唐某某进行殴打,并电话联系谢某甲、谢某乙二人开车赶到了现场。曹某甲夺下唐某某的手机不准与外界联系,不准唐某某离开包厢,致使唐某某下跪求饶,期间是KTV老板闻讯打开包厢门,唐某某才得以逃脱。
2.2018年2月14日23时许,唐某某在凯博斯KTV包厢内唱歌时,谢某甲、许某某、谢某丙、谢某乙等人冲进包厢内对唐某某实施殴打并强迫唐某某下跪道歉,致使唐某某、李某甲多处受伤。
3.2018年11月8日9时许,谢某甲、谢某乙、许某某、王某某、曹某乙等人在三国志串串烧烤店门口殴打了李某乙、李某乙的女朋友李某丙、李某丁三人,致使三人多处受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永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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