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道检公诉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曾用名:谢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街道**村**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4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不批准逮捕,当日被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人民检察院交办,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6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甲与陈某甲、陈某乙、谢某丙、高某某、陈某丁、被害人陈某戊等人在道县****临街门面的“刘氏烤鱼”店吃夜宵时,与另一桌吃宵夜的唐某某、陈某己、何某某发生冲突,陈某甲用啤酒瓶将唐某某、陈某己的头部打伤,被不起诉人谢某甲用手打了陈某己一巴掌,并用脚朝陈某己的下身踢了一脚,其他人也用拳脚围着陈某己殴打,唐某某、陈某己、何某某三人见对方人多不敢还手打,三人就朝道县工业园方向走了,唐某某三人心里很不服气,唐某某就伙同陈某己、何某某到“****餐馆”夜宵店各拿来水果刀、剪刀返回“刘氏烤鱼店”摊位,与被害人陈某戊等人打斗,被不起诉人谢某甲看到唐某某拿了刀就站在旁边不敢上去打,在打斗中唐某某持水果刀将被害人陈某戊捅伤,后被害人陈某戊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8月22日,陈某己、唐某某的伤情经法医学鉴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谢某甲于2020年8月16日5时许主动投案,并赔偿被害人陈某戊近亲属的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0000元,被害人陈某某近亲属对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案发后投案自首,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被不起诉人谢某甲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其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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